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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斯 發達集團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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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健康養身
發佈於 2014-04-09 07:04
引本草綱目賣止咳金桔 法官不買帳
自由時報 – 2014年4月9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的林姓女子在網路販賣「黃金桔」產品,提及其有止咳化痰功效,被台中市衛生局處以四萬元罰鍰,林女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她指稱引述明代名醫李時珍所著的「本草綱目」之說明,並非為誇大不實。但法官認為,黃金桔屬於食品,林女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就不能宣稱療效,判她敗訴。
屬於食品 不能宣稱療效
林女在前年三月間,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黃金桔」產品,內容提及「黃金桔止咳化痰」,衛生局認定其行為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屬於「誇大不實」之廣告,對她裁處四萬元罰鍰。
林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林女辯稱所謂金桔具有止咳化痰功能的說法,是引用李時珍「本草綱目」一書,此一療效並非誇大不實,而是代代相傳的民間常識,她並無刻意宣傳金桔的醫療行為,也沒有所謂誇大療效與不實廣告之意圖。
法官認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正是要區隔藥物及食品之不同,若是食品,縱使有科學數據證明其具有特殊、不同凡響的作用,但未依規定程序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受驗與管理,就不能在廣告訊息上以藥品或保健食品的方式出現。
法官更指出,在實務上所謂「止咳化痰」等文字敘述,已涉及醫療效能,而林女在網路上販賣屬於「食品」的黃金桔,卻宣稱其具療效,已違反法律規定,因而判處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