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比世 發達集團發言人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11-21 06:34

電子下單憑證 勿交他人保管

電子下單憑證 勿交他人保管 2013-11-21 01:35工商時報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證交所稽核部再次提醒投資人,為保障投資人權利,切勿貪圖近利,將存摺、印章及電子下單交易憑證等,交付他人使用或保管,以免帳戶遭不法人士利用。
如帳戶被利用買入有價證券,未及時償付買入股票價款,甚至可能因此違約交割造成個人信用破產,影響投資人自身權益至鉅。
證交所舉出一實際案例說明,投資人乙將電子下單憑證交由營業員甲替他進行股票操作,近年景氣不佳甲操作不利,導致乙虧損將近1,000多萬元,於是乙遂向主管機關申訴,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證交所稽核部提醒投資人,「營業員代操、收取管理費、保證獲利」等,均是不合法的行為,不要誤信營業員誇大之說辭,避免影響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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