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風 發達集團營運長
-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10-20 07:06
投資人違約 五年不准下單
投資人違約 五年不准下單
證交所表示,投資人下單委託營業員買賣證券,偶有發生成交資料與委託資料不符,如標的證券、帳號、買賣等現象。證交所特彙整營業員受理投資人委託買賣成交後發生錯帳或更正帳號,以及投資人委託買賣證券成交後應向證券商辦理交割等相關規定及作業,提供給投資人參考。
近期台股交易量攀升,證交所說,為使投資人明瞭遇到委託買賣證券成交發生錯帳或違約事件的處理情事時,應如何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證交所表示,在錯帳部分,營業員接受投資人下單委託買賣證券,一經成交,營業員依規應向投資人回報成交情形,如果成交內容發生證券標的錯誤或數量錯誤或價格錯誤或買賣倒置等情形,因與投資人當初委託內容不符,證券商依規應申報錯帳,而該筆錯帳則由券商以錯帳專戶進行交割。
至於更正帳號部分,依規定,投資人除以本身開立的證券交易帳戶下單委託買賣證券外,尚可經簽具委任授權書後,代理他人下單委託買賣證券。另因營業員誤植投資人帳號,亦可採更正帳號方式處理。
同時,證券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時間,依規最遲不得超過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10點,投資人要注意營業員回報的成交內容與委託內容是否相符,以及時因應,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至於違約部分,投資人下單委託買賣證券,一經成交且與委託內容相符,投資人依規應於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10點前,向證券商辦理款項或證券交割的義務,如超過時間,證券商依規應向證交所申報該名投資人違約。如果投資人一直未向原申報違約證券商,辦理償還違約債務及費用,五年後才能再行下單買賣證券。
【經濟日報╱記者王淑以/台北報導】 2013.10.17 03:46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