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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4-16 06:07

立院初審通過 電影、藝文、競技比賽 免徵娛樂稅

2026/04/16 05:30  
立法院財委會昨初審通過「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刪除包括電影、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及競技比賽等課徵項目。(記者塗建榮攝)
舞廳、高球場等仍保留 並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初審通過「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刪除四項課徵項目,包括電影、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及競技比賽;僅保留舞廳、高爾夫球場等娛樂稅,並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據統計,去年娛樂稅收二十二.五億元,刪除四項影響僅約五.一億元。
為鼓勵民眾參與藝文及競技比賽,行政院版「娛樂稅法」修正草案授權縣市可停徵,且上限稅率折半。立法院財委會昨決議刪除四項娛樂稅,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

至於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的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仍須課徵娛樂稅,最高稅率各為五十%、二十%及二十五%,地方政府可視情況停徵。財政部表示,娛樂稅屬於地方稅,「財劃法」修正後,地方財源大增四千多億元,此次修法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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