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9-12 20:34

康霈*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9~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919)康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9~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事實發生日:114/09/12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6/26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4年6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09~111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公告。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114年9月12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09~111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改原因為統一本公司各年度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用字。●修訂前條文:第五條 認股條件(略)(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辦理:1.離職:認股權人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被公司解聘或資遣者亦比照辦理。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3.留職停薪:認股權人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認股權人之法定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當日起一年內行使其認股權利之50%。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認股權人於離職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未於六個月內行使之認股權,於六個月內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即自動失效,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認股權,於死亡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其繼承人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於期間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自動失效,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略)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方式(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及法定停止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所稱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如下:1.每年決定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前(含董事會當日)七個營業日起算至無償配股或配息之基準日止(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如該年之股東常會並無分派股利或其它導致轉換價格調整之決議者,則應計算至該年股東常會開會之日止。2.決定合併基準日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分割基準日止;或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有償配股基準日止。(二)略(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股票交付方式如下:1~2.(略)3.認股權人應將上述行使認購權利之股份全部參與本公司「員工股票信託」統一集中保管(集保),本公司將依「員工認股權證契約」之約定時程進行交付,上述「員工股票信託」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略)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之限制(一)本公司所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期間。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略)●修訂後條文:第五條 認股條件(略)(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辦理:1.離職:認股權人於離職通知當日(含自願離職、資遣、解僱)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通知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3.留職停薪:認股權人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認購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三個月後恢復行使權益,若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認股權人之法定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當日起6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之50%。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認股權人於離職通知當日(含自願離職、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通知當日起三個月內行使,未於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於期間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前述離職通知當日即自動失效,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認股權,於死亡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其繼承人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個內行使之,未於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於期間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自動失效,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略)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方式(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及法定停止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二)(略)(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股票交付方式如下:1~2.(略)3.認股權人應將上述行使認購權利之股份全部參與本公司「員工股票信託」統一集中保管(集保),本公司將依「員工認股權證契約」之約定時程進行交付,上述「員工股票信託」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若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滿6個月執行認股權者,認股權得以解除參加「員工股票信託」之限制。(略)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之限制(一)本公司所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期間。2.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略)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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