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1 05:30

財政部發布,境內4類網紅要課營業稅,明年6月底前為輔導期。(資料照)
明年6月底前為輔導期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網紅要課稅了!財政部昨發布作業規範,境內網紅符合4條件之一,包括在我國設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處理銷售事宜、透過網路銷售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即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為輔導期,未依規定辦理免罰。至於網紅課徵所得稅問題,財政部將另訂作業規範。
財政部將另訂所得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說明,「網紅」指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境內網紅」指在我國境內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在境內有住所或居所、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境內、使用行動裝置連結手機號碼為我國代碼、依相關資訊(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位址等)可判斷為境內的自然人。
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台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廣告或訂閱收入等,而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的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因此訂定作業規範,明定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達營業稅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而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這類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網紅與平台)判斷外,應以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判斷,若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上傳影片到YouTube,自YouTube取得分潤65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占80%(52元),由甲繳納營業稅;源自境外觀眾收看占20%(13元),可適用零稅率。
考量新制上路,財政部表示,明年6月底前為輔導期間,期間內網紅及平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網紅及平台若因疏忽違反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