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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7-16 09:00

繼承免稅農地 這樣做會被補徵遺產稅

2025/07/16 07:30  
南區國稅局表示,免課遺產稅的農業用地,若於繼承日起5年內出售,須補繳遺產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若承受人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的遺產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2023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核准免徵遺產稅。不過,國稅局發現,繼承人於2025年5月將農地出售,國稅局通知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繼承人逾期未依通知辦理,由於該繼承農業用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與免稅要件不合,所以核定補徵原免課的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申請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的原因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款。民眾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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