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幻 發達集團發言人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3-21 16:14

(分析)兩岸金融三法保守 只能爭取對岸慷慨讓利!

(分析)兩岸金融三法保守 只能爭取對岸慷慨讓利!
2010/03/21 14:31 鉅亨網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兩岸金融三法在 MOU生效 2個月後才催生出來,但 仔細看看國銀登陸條件,對業者來說「真的只是拿到入 場券,但位子一點也不搖滾。」無怪乎立法院財委會周 一(22日)將跳出來替業者發聲,希望相關主管機關能在 兩岸經濟協議(ECFA)爭取到真的慷慨的「讓利」。
陸銀參股以一家為限 預留ECFA談判空間
國銀赴對岸投資延續過去作法設子行、分行,只是 參股以一家為限,基本上金管會是採較高門檻預留ECFA 談判空間策略,未來勢必在雙方協商後會進行修正。
但也正因為兩岸金融三法保守,如何透過「早期收 穫」對台灣金融業「讓利」,成了業界與政府必須注意 的最重要課題。
讓利沒法律上定義 不知會多「慷慨」
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不只一次提及商簽ECFA將對台 「讓利」,就連兩會召開時,政協發言人趙啟正都定調 對台讓利會「更慷慨」。然而,就連金管會主委陳沖也 沒把握,日前即於立院表示:「讓利沒法律上定義,不 曉得他們要讓到什麼程度。」
其實,大部分業者對ECFA的「金融讓利」期待在於 ,透過ECFA對「早期收穫計畫與清單」的協商,一方面 爭取與其他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相同的市場進入機 會,二方面則要求大陸提供較WTO承諾開放程度更為優 惠的待遇,使我金融業者得以進入大陸市場。
至少應消除與其他WTO成員市場進入時間落差
銀行高層透露,取消設立代表處滿 2年才能申設分 行限制、使台灣銀行業得以申請將原有代表處升格為「 分行」或「子行」;同時,要求大陸取消「分行設立 3 年,且連續 2年獲利,才能承做人民幣業務」的限制, 便被視為消除與其他WTO成員市場進入時間落差最重要 、也最基本的「讓利」。
至於「更慷慨」的讓利,銀行高層表示,台灣當然 希望大陸提供較WTO承諾開放程度更為優惠的待遇,或 是比大陸現行金融法規更寬鬆的待遇。
例如:台灣銀行業要求放寬單一外資銀行參股比重 20%限制、放寬放款占存款比重不能超過75%限制、放寬 銀行同業拆款上限為營運資金的 2倍、放寬增設分行限 制。
不僅銀行部份,保險業者也表態,希望大陸能降低 「母公司資產規模50億美元、30年營業時間、在大陸辦 事處滿兩年」的設立門檻、要求放寬外資持股比重最高 50%限制、取消「合資對象僅限一家」、「外資不能承 做強制車險」等限制。而證券業則盼取消「參股上限僅 1/3」、「不能設立獨資券商」、「不能承做A股業務 」限制等。
爭取待遇不低於CEPA開放模式
不過「更慷慨」的讓利,將涉及整體法規規範,金 管會官員解釋,若欲藉由「早期收穫計畫」要求大陸提 供較WTO承諾更優惠待遇,則必須援引大陸的外資銀行 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台港澳金融機構進入大陸金融 市場比照外資銀行,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除此之外,立委盧秀燕則提及,或可爭取待遇不低 於大陸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的開放模式 ,作為台灣與大陸洽商ECFA時可採行的策略。
銀行高層就舉例,若是比照CEPA, 2009年5月9日C EPA的補充協議六,大陸開放香港銀行在廣東的分行可 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支行」;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證 券公司可在廣東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香港證券 公司持股比率最高為 1/3,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 以上等,均是台灣可以比照爭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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