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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 發達集團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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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2-05 13:56
98年下期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徵收預計3億元
(99/02/05 08:34:33)
一、依據「礦業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礦業權費係按年(分上下期)徵收,每公頃探礦權新臺幣150元(海域每萬公頃新臺幣50元)、採礦權新臺幣450元(海域每萬公頃新臺幣150元)。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比繳納礦產權利金,其中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以2~50,金屬礦以2~20,其他礦種以2~10。目前之繳納比率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為10,金屬礦為5,其他礦種為2。
二、98年全年徵收礦業權費(包括97年下期、98年上期)2,452萬元,較97年之2,311萬元增加141萬元(+6.1)。另礦產權利金徵收2億9,906萬元,較97年之3億1,876萬元減少1,989萬元(-6.17)。
三、98年下期(7月至12月)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將於99年3月1日開始徵收至3月31日截止,逾期繳納者將依規定按日加計利息,全年預計徵收新台幣3億元。
四、本部礦務局為有效徵收礦產權利金,健全繳納比率及制定合理計算方式,委託國立成功大學進行專案調查及研究,自開始徵收以來每年均檢討各礦種市場價格、扣減比例及場交價調查。本項計畫將持續進行研究,以期徵收機制適時且更臻完善,俾使台灣礦業能穩定合理永續經營。
五、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之徵收,不但能挹注國庫,並能協助社會建設,籲請所有礦業權者按時繳納,為社會建設盡ㄧ己之力,並請社會大眾對於民生需求之傳統礦業及其相關產業,給予支持與鼓勵。(資料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