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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1-01 19:11

併購新制,盈虧互抵延至10年

併購新制,盈虧互抵延至10年
2010/01/01 15:17 時報資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31)日初審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案,公司虧損互抵期限將由5年延長至10年,保留依股權比例虧損扣抵,不過專案審核將不在此限,此法條將可回溯至民國99年1月1日。
立委羅淑蕾與鍾紹和提案修訂企業併購法第38條,將公司虧損互抵期限由 5年延長至10年,因為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適用年限同樣延長為10年,因此順利獲得經委會通過。
提案當中也希望可以取消虧損扣抵按股權比例的限制,但財政部傾向仍保留,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說,我國透過股權比例計算虧損扣除限制,已經比亞洲鄰近國家寬鬆,至於經濟部提出的腹案,全存或新設公司可全額扣抵虧損,則是透過專案審核通過,是可行的辦法。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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