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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0-29 11:04
鼓勵金控併購 租稅優惠上菜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10.29 03:45 am
立法院昨(28)日朝野協商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重點包括將金控納入適用對象,未來金控併購可適用多項租稅優惠,並放寬換發被併公司股東所持股分的對價可包括其他公司股票、現金等,有助鼓勵金融整併。
修正案也首度訂定「二次金改條款」,持股10%以上的公股金融機構推動涉及經營權轉讓的合併案時,提報股東會前必須先向立法院專案報告。
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在立法院躺了多年,昨天終於完成朝野協商,近期內可望進入二、三讀。協商通過的版本與今年3月財委會審查通過版本相同,但有多項是過去行政部門版本未提及,重點包括將金控納入適用對象,讓金控間合併案也適用合併法的多項租稅優惠。
公股金融機構整併方面,為防範二次金改弊案再現,增訂公股持股10%以上且涉經營轉讓的合併案,在提股東會前須由財政部向立法院專案報告。目前公股持股10%以上的金融機構有兆豐金、第一金、台產、台壽等15家;若扣除證交所、期交所及台灣集保公司,則有12 家。
此外,修正案也比照企業併購法,放寬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分的對價方式,不限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的新股股分,其他機構的股分、現金或其他財產也可納入。
舉例來說,A公司併掉B公司,原本A公司只能拿併購後的新股作為跟B公司股東換發股分的對價,以後也可以拿C公司或現金等跟B公司股東換發股分,讓合併案可以更有彈性。
修正案並取消出售不良債權(NPL)損失可以分五年認列的規定,以符合國際會計原則。立委指出,這部分對目前仍採分行攤提作法的部分中小型銀行盈餘衝擊可能較大。
但金融機構合併可以享有的租稅優惠也大幅擴大,包括因合併產生的商譽由五年內攤銷擴大到15年,金融業合併土增稅記存優惠也不限營業用地,以提高金融業合併誘因。
修正案並加入企業鑑價機制,增訂換股比例等評價可由獨立專家提出,不限會計師,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獨立專家資格及評價作業準則。
【2009/10/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