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持噴漆在桃園市選委會大門留下不雅字眼,警方獲報後以紙張暫時將字遮住。(民眾提供)
2020/12/05 11:16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去年11月17日、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期間,黃姓男子在友人陪同下到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大門前,以紅漆噴寫「三字經」及「請勿在我國有效領土選舉」字樣,黃男在審理期間提出身心疾病相關病歷,桃園地院法官認為符合減刑要件,近日審結依侮辱公署罪判罰他2000元。
判決指出,去年11月17日早上6點多,黃男與廖姓、李姓友人吃早餐,隨後要2人陪同到桃園市選委會,抵達後黃男持噴漆在大門口留下「三字經」及「請勿在我國有效領土選舉」等字樣並署名,警方獲報後循線逮捕黃男等人到案,監視器也拍下黃男噴漆過程,黃男被依侮辱公署罪起訴,廖、李2人因不知情且未參與,獲不起訴。
黃男出庭時辯稱,「三字經」是他的口頭禪,其餘字樣則是表達理念,屬言論自由範疇,「刑法」侮辱公署罪已有違憲之虞,此外,他也提出身心疾病相關病歷,證明案發當下有受到影響。
判決指出,從黃男噴漆的前後文脈絡,「三字經」確實是針對桃園市選委會,而保護公署不受侮辱,是為維持公務機關威信、保障國家公權力行使,若人民對公署的運作非出於客觀批評或理性表達,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疇,難認侮辱公署罪有何違憲之虞,不採信黃男辯詞,至於黃男所提相關病歷證明,符合「刑法」減刑要件。
判決指出,黃男只因政治主張不同,不思以合法方式表達觀點,顯示其輕視國家公權力、法紀觀念偏差,但審酌他犯後坦承噴漆、所生危害非鉅,判罰他2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