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國中生和男網友到旗津玩,事後指控被性侵卻不被法官採信。(資料照)
2020/11/06 11:17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張姓男子在網路認識13歲國一少女「小菁」(化名),兩人 短暫交往分手後,小菁控訴被張男強迫發生性行為還被拍性愛影片,但警方還原小菁的手機電磁紀錄,卻沒有發現影片或照片,加上供詞反覆,高雄地院依罪證不足判張男無罪。
判決指出,去年7月間,張男透過臉書認識小菁,張男約小菁到旗津老街和風車公園等景點逛街後,被小菁控訴張男在公園一處鐵皮屋內,對她性侵得逞;小菁自認當時有一點點喜歡張男,於是幾天後張男約她去看電影時,她還是前往赴約。
小菁說,她和張男到MTV包廂看電影時,張男又強迫她發生性行為,隔幾天兩人再去MTV,又發生一次性行為,張男還拿手機錄影逼她拍性愛影帶,事後張男還把影片傳給她看,但她看完後就把影片刪掉。
後來兩人分手後,小菁認為自己被張男欺侮,前往警局提告性侵;高雄地院審理時,張男辯稱,他雖然跟小菁短暫交往過,但兩人只有牽手、擁抱,不曾發生過性行為,更沒有拍攝過性愛影片。
檢方偵查時,小菁拿出自己和另名網友的對話,證明自己曾和張男發生性行為,檢方查閱對話紀錄時,發現網友問她「「幾歲破處的啊?」、「在哪?」小菁回他「旗津」、「第一次很痛但最後很舒服笑死」等,但法官審理時,小菁又改口她只是隨便亂說,還說自己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是在車上。
由於小菁說詞反覆,警方還原小菁手機的電磁紀錄,並沒有找到性愛影片或照片,手機內也沒有可以證明兩人曾發生性行為的證物,因此認定罪證不足,判張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