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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抽查包裝茶葉 標示不合格達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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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玉兒
發達集團營運長
來源:
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9-09-24 07:33
消基會抽查包裝茶葉 標示不合格達57%
更新日期:2009/09/23 13:29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3日電)茶葉是中秋伴手禮,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近期抽檢市售包裝茶葉14件,有8件、57%標示不符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或食品衛生管理法,呼籲衛生署落實查核、開罰。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消基會 9月15至21日抽查市售包裝茶葉14件及 4件散裝茶葉,結果不符合標示規定的情況仍普遍。
他說,針對市售包裝茶葉,衛生署已於96年公告修正「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要求有完整包裝的市售茶葉,除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外,並應標示「營養標示」及「原產地(國)」。
至於市售散裝茶葉,衛生署也已於今年 3月25日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要求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其陳列販售場所的散裝食品應顯著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以利消費者認明,並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他指出,但是調查結果顯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狀況包含6件樣本沒有標示內容物名稱,占43%;3件樣本沒有標示內容量、占21%;4件樣本沒有標示製造/有效日期、占29%;3件樣本沒有標示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占21%;並有1件成份內容標示玫瑰花,品名卻標示「純綠茶」,容易誤導消費者。
其次,有7件樣本沒有營養內容標示、占50%。並有5件樣本沒有標示原產地(國)、占36%。
此外,即便僅抽樣4件散裝茶葉,仍有2件樣本沒有標示原產地(國);且消基會這次到迪化街調查散裝茶葉(及食品)發現,仍有許多業者沒有標示原產地(國)或品名。
謝天仁強調,合計不符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或「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的包裝茶葉件數達 8件、占57%,呼籲衛生署應落實查核標示規範,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規定,處新台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980923(中央社記者裴禛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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