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9-02 06:42

彰銀國華產 不得互抵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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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國華產 不得互抵債務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09.02 02:43 am
國華產險目前正在清算,彰化銀行有意與國華產互抵債務,創下銀行與保險公司想要互抵債權、債務的首例,但被金管會駁回。
因財務不佳被金管會勒令停業的國華產險,保險契約及員工部分已在95年4月由台灣人壽標下,由於台壽保買走的只是保險契約跟員工,國華產剩下的債權、債務仍由清理人保發中心繼續清理。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發中心目前主要是將國華產險剩餘資產清理出來,包括不動產、有價證券等,以便求售變現,處分所得連同存款等資產再拿來還給國華產債權人。
最近在清算過程中,傳出彰銀有意與國華產險抵銷債權債務。國華產險在彰銀有存款,是彰銀的債權人,但國華產也有些票據未還彰銀,也是彰銀的債務人,由於國華產正在清理債權、債務,彰銀主張將債權、債務互抵。
銀主要是根據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的債務,互為抵銷。但彰銀這項要求未被金管會接受,金管會日前已函覆彰銀,依保險法規定不能相互抵銷。
保險法對於清理期間債務清償的規定,是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在清理期間應優先適用保險法,不能適用民法抵銷規定。保險法規定,債權人債權的行使,應依規定在申報期間內申報債權,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分配財產,債權行使才合法。
官員表示,依保險法,除了清理費用支出、員工薪資、租稅等等法定優先債權,其餘均為一般債權,彰銀對國華產險的票據請求權性質就是一般債權,不得優於其他債權人先受償,彰銀依訴訟程序取得對國華產險的債權,國華產險清理人將列入清理債權,等清理完成後,可就國華產險剩餘財產共同參與分配。換言之,欠彰銀錢的國華產,雖然有存款放在彰銀,但受限於上述法律規定,彰銀仍無法先扣下這筆存款,來抵銷國華產欠錢。必須等國華產債務、債權清理完成,才能按比例拿回應有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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