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11-11 10:47

董事改選爭議案,大同不服將上訴抗辯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高等法院對106年股東會董事選舉作出二審判決,大同(2371)表示,公司將委託律師上訴三審依法論法,逐一抗辯,以維大同及全體股東權益。大同強調,本件二審判決非終局確定判決,尚未定讞,106年股東會董事選舉效力不受影響,對公司財務、業務與營運無影響。 大同公司指出,已於108年11月8日接獲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大同106年股東會董事選舉決議無效,惟其判決理由與法令諸多不符,殊為遺憾! 大同強調,大同謹遵公司法及主管機關經濟部多項函釋規定,辦理106年董事及獨董選舉提名審查作業,詎高院本件判決謂本院之判斷不受經濟部規定之拘束。茲舉逾期補件效力一例:判決書大意:…,其補正期間距提名截止日期固已逾3日,惟距董事會審查日尚有十餘日,…公司並無增加審查困難,…,決議剔除董事候選人資格,非有所據。 大同認為,若公司事前遵循公司法規定及主管機關規定指示辦理業務,事後法院可恣意做不同解釋,推翻公司法規定及主管機關函示之效力,則令企業營運管理無所適從,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此例一開,不但將影響所有上市櫃公司董事提名,且目前所有行政法令之期限規定均將形同具文。 大同106年股東會董事選舉係於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37號裁定肯認大同106年董事會改選審查程序具有公益性,就股東提名之全部候選人採同一標準為形式上審查,係屬維持董事選舉公平所必要,嗣後大同才依法召開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獨立董事,程序上具正當性、合法性。 大同重申,我們相信法官仍應遵守既定法規與企業遵循主管機關規範的實務作業準則,才不會與行政機關不同步,造成企業與廣大股東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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