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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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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4-05 11:47
司法的「二奶政策」,有影嘸?
司法的「二奶政策」,有影嘸?
「清官難斷家務事」是司法界家事法庭向來的看法,因為法官總認為,家務事不是法院能夠解決的....。然而,法院不能解決家務事,那麼民法的親屬篇不就早該計畫廢除了嗎?事實上,立法者非但不如此,反而更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美名為防止家庭成員間之暴力,但這何嘗不是介入家庭的更深立法,要不然「防止暴力」(包括家庭以外之暴力),就要立出個適用於非家庭成員間的「騷擾防治法」,同樣有如家庭暴力防治法一樣的「保護令」,要不然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說法,大概只是家事法庭法官們每天面對在法庭上吵吵鬧鬧的夫妻,所道出自己心中的無奈而已。
但是,從種種的司法實務跡象來看,對於夫妻婚姻涉訟之矛盾性判決、決議、解釋,似乎有助長家庭糾紛的因素,如果說是為夫妻關係破裂開一扇方便之門,一點也不為過。不過法官們聽到這樣的評論,卻不這麼認為,因為他們以為在這些訴訟事件上,法官只是扮演依照事實論是非的角色,即所謂的「依法審判」。但是,如此想法的法官們,卻可能忽略了人民對於司法判決是有樣學樣的,到時候這些法官們不就又以「個案判斷」互不相干性的觀點,個個擊破社會的批評,結果呢?不就是弄出個是非不明的社會價值觀?究竟又是誰的錯呢?難道自認為有獨立審判、自由心證的法官們,一點責任都沒有嗎?可憐的法官,他們沒有拒絕審判的權利,卻要為他們在不能免的義務之下,在判決、解釋、決議中負起一定的社會教化作用,這樣的要求過份嗎?若從憲法給予法官「終身職」的優渥條件,也算是公平合理的。
最近有民眾針對大法官在1994年做出「合法包二奶」(善意二奶合法化/惡意重婚)的解釋,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請讀者們自行參閱大法官解釋),希望司法能夠對於這種矛盾解釋提出解決的方案。另一個判決是一位丈夫懷疑老婆紅杏出牆,錄下了老婆與第三者的偷情錄音,以此當成請求損害賠償的證據,法院裁判結果認為「證據來源不合法,證明通姦的錄音帶不具證據能力,有害及妻子的隱私權之情事,駁回丈夫的請求。」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如果採用這樣侵害他人隱私的證據,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可能會群起效尤....」,此種隱「私」的保護,究竟與新聞業為了打知名度賺錢,而跟拍或跟錄名人的作法,應否加以區別?若從公益性與私益性的不同考量,似乎有加以區別的必要,否則公益性與私益性不分,價值觀混淆錯亂,政客可以用公益性、不可告人之理由(國家安全)做出中飽私囊或不合於行政目的事,民眾的私益性保護,卻又要為了公益性而犧牲了訴訟利益,這種邏輯上的誤謬,執司法律者,豈能不知,那能不曉?黑白不分的邏輯思考,自由心證的濫用,獨立審判的自我擴張,這就是我國的司法現象,不知道具良心的法官到底有多少?司法的天空究竟是黑的?還是白的?至少也要灰的像白,而不能黑的像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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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既然在某些民族來講,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都可以是合法的,那麼包二奶從單純的意義上就有存在的充足的合理性。包二奶之所以會受到特定群體的指責,是特定歷史條件、社會環境和意識形態造成的。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