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媽媽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12-06 19:47

家有惡鄰? 這些方法可以治他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買房子最怕遇到惡鄰,但若真的遇到,其實有法源可以制止!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刑法》中,都有輕重不一的罰則,情節輕則罰緩、重則可能入監坐牢,專家提醒,公共事務需由管委會統一處理,主管機關才願受理。
樓梯間放鞋子、雜物,梯廳擺放鞋櫃、腳踏車,地下室車位旁放置私人物品,都是一般舊大樓常見的現象,利用這些少人使用的公共空間十分方便,但其實都已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誇張的是,占用公共空間不讓他人使用、或堵塞消防動線、甚至造成別人跌傷,會觸犯《刑法》。
站在一般居民的立場,對動線影響微小的動作,通常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站在管委會的角度則不然。龍昇物業經理溫阿婉指出,若管委會平時連告知、要求改善等基本的管理責任都沒盡到,萬一真的出事,不只犯戶要負責,管委會也須負連帶刑責。
管委會需要管,也需有限度。溫阿婉表示,較有效的標準做法,都是先拍照、並公告,讓住戶限期內改善,對未改善的戶別,再將其雜物移到公告處存放,「要注意的是,管委會沒有權力將物品直接丟棄,對於屢犯不改的戶別,原則上也只能請都發局來處理。」
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只認定住戶共同推舉出的管理人、或管委會,才有權力處理公共空間的事物,對政府單位來說,也是唯一的社區代表人,因此社區有管委會很重要。換言之,許多沒有管委會的舊公寓、舊大樓,住戶間對於公共空間使用的糾紛,較不被主管機關理睬。
21世紀不動產南區復興加盟店經理沈政興提醒,儘管法規明列主管機關可以如何處置、有多少罰則,但這個「主管機關」可是分散在公務體系內的不同單位,各類事項由不同局處負責,「光找到對的窗口就很費時,因此也可善用市民熱線、市長信箱等管道多管齊下,如果能有觸犯《刑法》的罪證,處理起來最快速有效。」
當找到對的局處來社區處理,通常也不是立即開罰,仍多是先再勸導、限期改過,若犯戶未改,管委會再發函請各局處來複查。溫阿婉指出,以上皆為實務上的常態,意即占用空間的例子一旦成習慣,就很難改正,因此管委會「不厭其煩」的態度很重要,平時看到住戶違反規定,就應立即禁止。(洪子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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