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火紅蓮 發達集團發言人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7-15 12:12

力晶以債作股,3國銀持股須4年內處分

【時報記者沈培華台北報導】三家國銀持有力晶 (5346) 到期之ECB,在力晶以債作股做為償債方案下,金管會同意三國銀將股票轉予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列帳,並限在4年內處分。
力晶ECB於6月17日到期,力晶提出4成現金、6成向下重設價格轉換股票,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眾銀行及新加坡大華銀行等3家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持有力晶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債權金額分別為1000萬美元、400萬美元、400萬美元。
金管會表示,此3家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替代方案將持有力晶普通股,但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投資股票,也不得開設新台幣證券交易帳戶,經討論後,金管會同意3家銀行將股票轉讓予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分行列帳。
金管會指出,若接受以債作股,估計中信銀約可取得力晶5000餘萬股,大眾銀及新加坡大華銀各約取得2500萬股,自取得日起4年內處分。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