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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ant 發達集團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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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6-20 00:30
大摩內幕交易案源起其內控系統的崩潰
大摩內幕交易案源起其內控系統的崩潰
2009年5月4日,香港區域法院關於摩根士丹利(大摩)前董事總經理杜軍(當事人)涉嫌內幕交易一案開始進行審理。區域法院主審法官為Andrew Chan (陳慶偉),作為控方代表律政司的主控官為郭莎樂資深大律師(Charlotte Draycott),代表當事人的辯方是金力生(Alexander King) 資深大律師。
控方指控當事人作為中信資源的發債小組成員,在向中信資源提供發債意見諮詢的過程中獲悉了 “有關中信資源擬議收購中國油田的資訊”, 並利用此資訊進行股票交易構成內幕交易。
聆訊一開始,由大摩中國投行部主管董事總經理張欣與資本市場部董事總經理Vinay Jayaram到庭作證。除了控方所依據的張欣于2007年2月15 日群發的一個電郵外,證人張欣作證從來沒有與當事人有任何關於中信資源收購中國油田的交流。
Vinay Jayaram 作證時主動表明除了2007年4月2日發給當事人一抬頭為“中信”的電郵外,他從未從當事人處拿到或向當事人出示任何關於中信資源所收購的有關中國油田儲量的數據。兩人均確認,當事人不是中信資源發債小組的成員,除在2006年9月初當事人受投行部邀請出席一次和中信資源的禮節性拜會外,當事人未參加任何和中信資源有關的內部和外部會議。兩人還確認當事人受投行部請求以及直接上司劉嘉淩的指派和中信北京就有關哈薩克原油保值建立正常的業務聯繫。兩位控方證人的證詞和控方的期望大相徑庭,實為法庭上之怪事。
中信資源可能聽成中信泰富嗎?
此外,控方還試圖指控當事人在審批的過程中企圖欺騙法律合規部的合規經理。在法庭上大摩前法律合規部經理Samantha Ng(吳小姐) 作證時聲稱把當事人申請購買“中信資源”的請求錯聽成“中信泰富”因而批准了當事人購買“中信資源”的申請。現在已在另外一家投行合規部就職的吳小姐,在雪梨某大學拿到本科學位,在就職大摩之前的十年裏一直在不同的銀行裏擔當法律合規部經理,可以說經驗豐富。
法庭當庭播放了2007年2月27日當事人和吳小姐在申請購買“中信資源”的電話錄音,在對話中,當事人告訴吳小姐,他想購買一家能源公司的股票,並兩次提到“中信資源”及一次中信的名字,當事人還提到他想購買購票的公司剛剛完成2億2千萬美元股票的集資,還將在不遠的將來發行10億美元債券,用來收購哈薩克的油田,大摩正在積極的爭取此項業務。投行部的同事請當事人幫忙,如果當事人有任何可以利用的關係。當事人在電話中還表示,有好幾家投行都在爭取此項業務,因此發債一事屬公開資訊,此外他知道這件事是因為大摩正在積極爭取此項業務。法官聽到此段對話時難以掩飾當時的驚訝,這顯然和控方對當事人的指控完全不符。
更讓法官錯愕的是,當事人還向吳小姐表示,這是他所在部門管理股票申請的負責人建議他給法律合規部打的電話,只有法律合規部批准他購買的申請,當事人的部門主管才會批准他的申請。當事人並表明如果法律合規部覺得不妥當,他就不會購買這一股票,如不能購買也沒有關係。當吳小姐表示要和法律法規部主管固定收益部的譚先生商量時,當事人建議他可以直接給譚先生打電話以說明情況,但遭到了吳小姐的斷然拒絕。
當辯方律師詢問吳小姐為什麼她會認為當事人申請的是“中信泰富”而不是“中信資源”時,吳小姐回答這是她印象裏唯一記得的帶有中信名字的股票。隨後辯方律師拿出大摩法律合規部所保存的“中信資源”的”項目記錄”(OTE Sheet)給吳小姐閱讀,吳小姐確認“中信資源”的”項目記錄”為她本人在2006年9月7日開始親自製作,而在其後至2007年5月期間,吳小姐多次更新“中信資源”的項目記錄,甚至在2007年2月9日,既在當事人申請的4天以前才剛剛更新過。
很顯然,吳小姐先前的聽錯名字的解釋是不能夠成立的。正如批准當事人購買股票的固定收益部主管何聲倩所說的,吳小姐所犯的是“Critical mistake-致命的錯誤”。而正是這“致命的錯誤”把當事人送到今天的被告席上,難道吳小姐一句聽錯了,就可以把她的失職和瀆職一帶而過了嗎?
根據呈堂的證據顯示,當事人的主管何聲倩在獲悉法律合規部吳小姐批准當事人的購買後隨即也批准了當事人的購買,並在2月15日早上以電郵的方式把批准通知給當事人,電郵中不僅有股票的名字還有股票的代碼,並附給了法律合規部的吳小姐和譚先生,兩人均未表示異議。
而在2月21日當事人再次申請購買這只股票時,當事人主動把同樣的申請發給了法律合規部並注有股票的名稱和代碼。而吳小姐卻說不記得看過這幾次的電郵,當辯方律師詢問她在一般情況下,她是否會不看一個董事總經理的電郵和固定收益部主管的電郵,甚至扔到垃圾桶裏置之不理的時候,吳小姐的回答是不會不看,而且會認真的看。
這又跟她先前說的不記得看沒看過的說法自相矛盾。實際的情況恐怕是,吳小姐是看過了且並沒有覺得有什麼問題。但說自己不記得看沒看過卻把自己的審批和監管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內幕交易案中的案中案——大摩合規經理的瀆職
在這幾天的聆訊中,法律合規部的吳小姐和Angela Lee (李小姐)都確認只要符合下列幾種情況僱員就可以購買股票。股票不在禁止交易的名單(Restrictionlist)上(即使在受觀察名單(watch list)上,中信資源自始至終都沒有上禁止交易的名單),購買人沒有被帶過防火牆,購買人不具有非公開價格敏感資訊。
從聆訊中的情況來看,在大摩法律合規部的項目記錄中,有著“跨過防火牆(Over the wall)”, “項目摘要(Synopthesis)”, “ 項目評論(comment)”等欄目,吳小姐和李小姐均確認,如僱員被帶過防火牆,合規部經理必須按規定在這三個欄目中均需登記. 但是根據項目記錄顯示,當事人已在2006年11月14日因參加一電話會議而被法律合規部李小姐帶過防火牆,但李小姐只在“項目摘要”一欄中有記錄,卻未有在“跨過防火牆”及“項目評論”中有所記錄,而一般的合規部經理經常需要檢查的卻是“跨越防火牆”這一欄目,而且李小姐也未記錄把當事人帶過防火牆是經過何等程式或者是經過何級主管的批准。
這顯然違反了大摩有關跨過防火牆的相關規定。李小姐自己也確認這是出於她的 “疏忽(Oversight)”
而法律合規部的吳小姐同時確認,在當事人在2007年2月13日申請購買股票時,她沒有按規定檢查“中信資源”的項目記錄,所以就沒能發現當事人已在2006年11月14日因參加一電話會議而被法律法規部李小姐帶過防火牆,所以未能阻止當事人購買中信資源的申請。而在當事人隨後的幾次交易中無論是吳小姐還是她的主管 Marian Fung都未按大摩的規定檢查中信資源的項目記錄而發現這一問題,而Marian Fung卻要比吳小姐更老資格更有經驗。
儘管大摩的內控系統發出警告但是法律合規部的各級主管都未理睬這一警告。當問到吳小姐為何未按規定執行而不理睬內控系統發出的警告後產生的監察報告時,吳小姐回答和李小姐的是驚人的相似同樣是因為“疏忽(Oversight)”。
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已提升為大摩現任法律合規部主管的Angela Lee (李小姐)在2006年11月14日只憑大摩投行部一個低級別僱員的電郵而把當事人帶過防火牆,而李小姐確認自己因為“疏忽”(Oversight) 而未在任何時候就跨墻一事通知當事人,也未徵得當事人所在的固定收益部防火牆經理的批准。
根據呈堂的大摩法律合規部的《合規手冊》規定:投行部的僱員如要把二級市場僱員的帶過防火牆,必須通知二級市場防火牆經理,並需徵得防火牆經理的提前批准,而且要證明有充分的理由;此申請必須得到法律合規部的提前批准並按規定按受觀察名單(Watch list)和禁止交易名單(Restriction list) 進行登記,並需要通知僱員本人。
但李小姐既沒有通知當事人固定收益部的防火牆經理既當事人的上司劉嘉淩,也未徵得防火牆經理的同意,更沒有通知當事人本人。所以在當事人的上司也是防火牆經理劉嘉淩作證時,在回答控方大律師就當事人是否被“帶過墻”一事時表示,當事人在何時被何人帶過防火牆,這對他來講至今仍是一個謎。而劉作為固定收益部的‘過墻經理’,任何人要將當事人帶過墻,必須要得到劉的批准,要遵循正常的過墻程式。劉嘉淩確認,法律合規部從未通知他當事人被‘帶過墻’。
劉根本不認為當事人被‘帶過墻’,從沒有人按規定程式於事前徵求劉的同意並於事後通知劉。大摩法律合規部的李小姐隨後確認在當事人“過墻”一事上她和其他法律合規部的同事並未遵守公司規定的正常程式,無論是她本人還是其他法律合規部的同事在未徵得劉嘉淩的批准和同意下,都無權把當事人帶過防火牆。即使是投行部的人員要求,也必須徵得固定收益部防火牆經理的批准,而投行部人員的要求也並不是金科玉律(law)非要執行不可,固定收益部的防火牆經理可以根據本業務部門的情況否決任何把本部門員工帶過防火牆的請求。
而且這有例可循,李小姐確認,根據中信資源的項目記錄,資本市場部的Vinay希望把股票部的僱員帶入此一項目並申請股票部的主管批准跨墻,但是這一申請從未得到股票部主管的批准,上述人員也從未被帶過防火牆。可見,無論是法律合規部的李小姐還是吳小姐都嚴重違反大摩相關的規定,未按程式執行。而這一瀆職和失職行為卻被簡單的“疏忽”一詞簡單帶過,而兩個人的回答是驚人的相似,但是這一瀆職行為的惡果卻要當事人來承擔,我們不禁要問這難道公平嗎?
大摩內控系統的崩潰
聆訊到此,大摩內幕交易案的真相已逐漸顯露。根據現在聆訊中的證據顯示,這實際上是一起由於大摩內部法律合規規部員工因未遵守公司相關規定發生一系列瀆職而引起的大摩內部違規事件,當時大摩亞洲法律合規部的4名員工其中有三名既Samantha Ng吳小姐, Angela Lee-李小姐,主管Marian Fung均存在瀆職和失職行為。
這不是法律合控部某一個員工的瀆職行為,而是大摩亞太區法律合規部發生的系統性的失職和瀆職行為。據法律界人士,大摩進行內部調查時聘請的高偉紳律師行一定是發現了此一問題的嚴重性並告訴大摩,一個法律合規部的員工瀆職就已經很可怕了,更不要說在同一時間三個合規經理均發生瀆職,可以說大摩亞洲的法律合規部通過這一事故全軍覆沒。如果讓監管機構發現,監管機構可以決定是否臨時吊銷大摩的證券執照,並對過去5年所有的大摩僱員交易進行稽查,這些潛在的後果不得不使得大摩的管理層後怕。
高偉紳律師行一定是向大摩亞洲的高層分析了上述的風險和潛在後果,而大摩為了避免遭到香港證監會可能的懲罰決定接受高偉紳律師行的建議,把所有的責任推到當事人身上,向香港證監會舉報當事人涉嫌內幕交易並指當事人企圖誤導法律合規部。大摩只有這麼做才可能把自身法律合規部發生的一系列系統性崩潰的責任嫁禍于當事人身上,而當事人正是被大摩選做了這一事件的替罪羊。
從庭上最新發掘出的最新項目記錄顯示,大摩亞洲的法律合規部並沒有按資本市場部Vinay的要求把電郵小組Colorado裏面所有的二級市場員工在2007年2月初帶過防火牆。這或者可以證明當時僅僅是作為執行董事的Vinay根本就沒有這個資格向法律合規部提出這樣的要求,又或者是法律合規部的合規經理再次失職。但大摩所做所為卻是欲蓋彌彰,合規部的李小姐在公司的授意下,在2007年的6月29日才匆忙間為這些二級市場的員工補辦了跨墻收續,並把跨墻的日期補回在2007年的2月7號,這就是弄虛做假。被帶過防火牆的這一撥人裏甚至還包括當事人的上司以及固定收益部的防火牆經理劉嘉淩,簡直是荒唐至極。由於劉嘉淩的級別,他是劃分為“坐在防火牆上(Sitting on the wall)”, 是不可能再被什麼人帶過防火牆。而這一顯然是在大摩授意下的補辦跨墻行為也並未註明這些二級市場員工究竟是受到了那一級主管的批准,更沒有主管批准的記錄,恐怕是這些被帶過墻的本人都不知道。所以說這一匆忙間的跨墻行為,純粹是大摩為了應付香港證監會的調查而做的補救措施,但仍就是和大摩的跨墻程式不符。當法庭把此記錄出示給給當事人的上司劉嘉淩時,劉的評價是這份記錄不僅奇怪而且是不合規定。
而現在已升職為大摩亞洲法律合規部主管的李小姐在聆訊時卻百般的為法律合規部和她自己的種種瀆職行為進行辯護,但這百般抵賴也無法否認大摩亞洲內控系統和合規系統在之一案件中所顯示的系統性的崩潰。
雖然聆訊還在繼續,但是任何一個有投行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都可以看出大摩的內控系統和法律合規系統在此一案件中所發生的重大系統性崩潰事件。而大摩在發生這一系列事件之後不是想著如何亡羊補牢,卻想著是欲蓋彌彰。並把一個機構的瀆職和失職行為都推給自己的員工身上,這不能不讓現任大摩的員工心寒,同時也讓世人所不齒。而香港證監會卻把這當作是一份大禮,香港證監會可以借把當事人定罪來達到提高自己監管形象的目的。
根據現有的資料顯示,大摩法律合規部發生瀆職的合規經理沒有一個受到紀律處分,據說有些人還提了職。當然,由誰做大摩系統失職的替罪羊也取決於大摩內部政治鬥爭的結果。到而今,大摩只是拋出了兩位已去職的前高級員工供證監會進行紀律處分,這難道不是香港證監會的雙重標準。這更驗證了香港證監會“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的一貫做法,難道證監會不應該對大摩在此案中發生的一系列內控系統的崩潰進行處分嗎?難道證監會不應該對大摩“精明債券”產品的研發和銷售不當行為負有失于監察的責任嗎?證監會的態度簡直就是寧肯有負香港人民也不肯有負於大摩,這兩者之間的種種不得不讓人深思。
當然大摩和香港證監會的這種想法,自然需要香港區域法院陳慶偉的配合才可能達到目的。在聆訊的幾週裏,發生的各種奇怪的現象不得不令人深省。香港的法官究竟會不會執意為大摩和證監會的不當行為背書呢?而這將以香港社會的公義來做代價。讓我們拭目以待。
業內人士指出,控方所提出的當事人試圖欺騙法律合規部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任何稍有一點金融從業經驗的人都知道,法律合規部是任何金融機構的內部核心監管機構,往往都披著一層神秘的面紗。從來就很少有人知道他們是如何操作,如何進行監察的,除法律合規部的僱員外本公司員的其他員工都不可能知道,尤其是前線員工。
控方如果指控當事人是試圖在法律合規部碰碰運氣,這就是無中生有了。第一沒有人會當著自己的身家性命去冒這樣的風險,其次這種被發現的概率基本是百分之一百,只有傻瓜才會這麼做。當事人如果有心要做內幕交易,為何要向自己的主管申請,為何還要向法律合規部申請,還要在自己的賬戶內進行交易? 所有這些都會引起公司監管系統極大的注意,一旦有問題,馬上就會被發現。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在外面開設賬戶,而控方並未指控當事人在公司以外有任何非法證券戶口。
這一切只能證明,當事人並未進行內幕交易,而是根據公司規定依法交易,不僅公開,而且透明,絲毫都沒有掩飾的意圖。很難想像一個明知公司電話有錄音的人還會在公司的錄音電話中公開的和別人討論買賣股票。這一切都和內幕交易的行為南緣北轍。
從大摩內幕交易案的聆訊中暴露出,即使是世界頂尖的美資大行大摩也會發生內控系統的崩潰行為,這恐怕也是造成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大摩的內控系統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是大摩內部法律合規部的員工有令不依,有法不行的瀆職行為才導致前線員工的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
更不要提如何保障客戶的利益了。而大摩在發現問題以後卻是極力試圖掩蓋,現在還不清楚在大摩通知證監會後而證監會選擇不作為的一個月裏,大摩的清理門戶的行為究竟還包括了那些內容,恐怕這次聆訊中所暴露出的還僅是冰山一角。看來,作為世界知名投行大摩的內控是相當的失敗,可作為我們的反面教材。
我們大陸的金融機構既不應該妄自菲薄,也不可以掉以輕心,但應該以此為鑒避免此類問題在我們的金融機構再次重演,加強對我們自身內控系統的建設,且不可以做第二個大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