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9-27 16:23

基亞條款夭折 新藥股免新枷鎖 業者反彈、學者躲責 討論逾月回復一般揭露機制

「基亞條款」雷聲大雨點小,由於針對性太強,業者反彈、學者不願背負打壓罪名,主管機關以「針對特定產業訂條款,不能呈現事實真相,更難令投資人接受」為由,全案歸零。歷經1個多月討論,未來新藥股不必接受更嚴格規範,僅比照一般上市櫃資訊揭露機制,可說面子裡子都贏,主管機關卻輸了威信。
基亞條款功敗垂成,金管會官員昨說,目前對資訊揭露規範會從嚴認定,已要求生技業者若有研發成果且有確實依據時,都要依法揭露資訊,任何影響股東權益、股價資訊事宜均應揭露,不能以「純屬媒體臆測」回應市場。
主管機關輸了威信
基亞之前因為新藥未通過臨床實驗,導致股價連跌19根停板,戳破新藥股的本夢比,當時金管會即要求證期局、櫃買研擬基亞條款,對生技股的重大訊息揭露要有更嚴謹規範,以避免發生炒作情事。
櫃買中心周四傍晚找生技專家,就基亞條款最後版本開會,經過3個多小時會議後,最關鍵也是規範新藥股發布重訊的5個時機點,全部消失,不另訂條款規範。櫃買中心主管表示,未來新藥公司揭露訊息,比照現有機制辦理,如有重大影響股價資訊,不可私下對外發布,應以重大訊息方式說明,並提供確實支持的證據;倘若須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所提供新聞稿內容應具體且正確,亦需相關佐證。
針對性太強難接受
基亞條款180度翻轉,櫃買中心不願多做說明,只強調,公司發布的訊息會對股價造成波動,公司要有證據才能召開,櫃買未來也會審查公司所提出的證據是否屬實。與會官員透露,對於市場謠言,唯有真相才能遏止,透過機制的規範,不能呈現事實,且對新藥股量身訂作基亞條款,「針對性」太強,難取信業者、專家,就連一般投資人也不能接受。
法人認為,基亞條款無疾而終不意外,當初政府說要訂基亞條款管制新藥股,針對性太強,畢竟現行的法規,對揭露訊息有一套機制,沒有理由特別針對新藥股另定規章。法人指出,市場上都認為新藥股的專有名詞、領域太深奧,外界不易懂,風險相對大,但投資人就真的全都了解IC(Integrated Circuit,積體電路)產業、航運等類股嗎?各行各業都有很多專有名詞,一般投資人無法全盤了解,但政府只挑新藥股下手,容易引起紛爭,就算真訂規範,未來執行也不易。
新藥研發至少要10年,若真讓業者在5個階段才能發布消息,反讓投資人資訊更不對等,風險更高,不如讓業者只要有進度就對外發布,讓投資人自己判斷是否投資,才是正確的作法。
【基亞條款相關發展及結論】
•前因
◆基亞7/28公布肝癌新藥PI-88期中分析結果,「無疾病存活期」未達預期療效
◆基亞股價從7/28~8/21連吞19根跌停,股價從437.5元下跌至113元
•過程
◆8月中金管會促證期局研議基亞條款
◆證期局初步研議,將嚴控新藥研發進度的發布時機、內容,且藥名不得用艱澀專有名•稱等
◆櫃買中心初步規劃訂定IND、Phase I、Phase II、Phase III及NDA等5階段重大訊息發布時點,以及重訊內容、文字等相關草案
•結論
◆推翻基亞條款,取消重訊發布時機點,回歸舊制,只要有重大影響股價的資訊,應提供證據公開說明,未有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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