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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7-19 11:29

國稅局:過失漏報稅,可輕罰

【時報-台北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8)日表示,對於非故意的漏稅行為,為使稅務違章案件的裁罰更具合理性,對於過失漏報課稅所得額、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只要5年內不曾違反相同規定被處罰,就能減輕處罰倍數。
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稅務違章的案件,有一客觀的標準可資參考,以降低稅務稽徵成本,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供各級稅捐機關參考,財政部已公布最新修正結果。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內營所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申報99年度營所稅時,列舉營業成本為3,500萬元,但國稅局官員查核後發現,開立工程款發票的是不實的交易對象,甲公司並無進貨事實卻虛列成本,顯然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除要求補稅外,並加重處罰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另一例是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的乙公司,申報99年度營所稅時因為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被國稅局開罰,但官員查核後發現,乙公司的超額分配行為屬於過失,加上在裁罰倍數參考表修正發布之前,該案尚未核課確定,因此僅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以0.6倍罰鍰,共12萬元。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逃漏稅的行為,可能出自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故意逃漏稅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情節,一定會比過失行為的逃漏稅更加嚴重,因此對兩者的處罰也應有所區分,讓稅務違章案件的裁罰更具合理性。(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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