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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顏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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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6-29 12:19
經濟部 示範區最適合主管機關
經濟部 示範區最適合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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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時間:2014/06/29 11:19 最新更新:2014/06/29 11:19
(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29日電)示範區主管機關遭質疑,國發會表示,國發會依組織法定位,為國家政策規劃、協調機關,不涉政策執行;且經濟部主管產業並具區位管理經驗,是示範區最適合的主管機關。
立法院26日召開臨時會討論自經區案,在野黨多名立委質疑,自經區條例第4條明定經濟部為主管機關,卻由國發會規劃,顯有權責區分問題。
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國發家肩負國家整體施政藍圖擘劃,掌理國家發展規劃、協調、審議工作,並不涉政策執行。
國發會指出,重大政策法案由國發會跨部會協調定案,再交由業管機關執行做法,多有前例可循,如民國91年2月6日制定的「企業併購法」,與92年7月23日制定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為例,二者均由國發會前身經建會負責初期行政院版立法草案擬訂,再分別由經濟部及交通部擔任主管機關,並無任何窒礙之處。
另外,示範區政策目標藉由經濟自由化,強化產業結構,以設置實體園區或試點方式,試行法規鬆綁、制度創新措施,為台灣經濟注入新的成長動能。
國發會說,經濟部為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機關,掌理產業與國際貿易發展,並具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園區管理經驗;由其統籌擔任示範區的主管機關,負責後續產業發展、示範區申設與園區管理等執行面向,最能發揮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