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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3-17 12:58

友達廠廢水改善,期限至月底

環保署16日指出,已再度去函桃園縣政府,撤銷友達廢水排放展延許可,如果桃園縣政府在3月30日前未撤銷,將不排除由環保署代為執行。環署堅持,桃縣府必須根據環保署環評決議發放排放許可,若友達無法在3月30日前取得合法許可,被迫停止營運,桃縣府要負最大責任。
環保團體昨日召開記者會指控,桃縣友達光電廠區的廢水排放許可已於2月底到期,但桃園縣卻違背環保署環評決議,給予展延。環保署也不聞不問,任由友達光電與中華映管繼續汙染,讓廢水流入人民的嘴巴,環團要求立即撤銷友達及華映的違法排放許可,停止排放廢水至霄裡溪。
環保署水保處副處長沈一夫則說明,桃園縣政府2月14日未依環署環評會議審查結論和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逕行核發友達原排放許可證展延,環保署2月17日已去函要求桃園縣政府更正,但未獲回應,環保署因此在1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再度去函桃園縣政府,撤銷其展延許可。
沈一夫說,環保署在公文中明確告知桃園縣政府,廢水排放許可展延失效日期是今年3月30日,應提供廠商補救措施。他並表示,環保署同時要求友達改善廠內污染排放設施,根據相關監測,證實友達改善措施確實有效。只是,如果3月30日期限截止,但桃縣政府仍不作為,環保署將不排除代行核發符合環評決議的排放廢水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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