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給買飲料的媽媽、親朋好友優惠折扣,台中地院輕判拘役。(資料照)
2020/12/12 11:3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某知名水果茶飲料店的店長,今年公告夜間10時30分之後,員工不能再進入店內,並取消員工給親友買飲料的折價優惠,不料,卻發現王姓等2男1女共3名店員,與一名廖姓少年,3度持鑰匙進入店內,更讓店長生氣的是,3名店員竟給自己的母親與朋友,購買飲料時10元至30元不等折扣,包括陳姓店員給媽媽優惠25元,控告4人(含少年)無故侵入住宅或背信罪,台中地院沙鹿簡易庭輕判各40、95、95日拘役,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檢方上月起訴時指出,陳姓(20歲)、王姓(19歲)男店員與蔡姓女店員(18歲),受雇某家水果茶飲料店,店長透過LINE公告夜間10時30分打烊之後,員工不得再進入店內,他卻發現今年6月10日深夜10時許,王姓、蔡姓店員與廖姓少年用備用鑰匙進入店內,同年月14日凌晨0時許,王姓、蔡姓店員進入店內,17日深夜11時許,王姓、蔡姓店員與廖姓少年進入店內,19日深夜11時許,上述4人全部進入店內。
另外,店長也曾透過LINE公告,取消員工的朋友(含親戚)折價優惠,卻發現陳姓店員於今年6月間,給購買125元飲料的母親折價25元,給購買120元飲料的朋友折價20元,王姓店員於同月間,四次給買飲料的朋友折價,應收共301元,卻折價共129元,只收172元,蔡姓店員則給朋友、姊姊優惠,應收飲料錢320元,折價60元,收取280元。
店長怒告上述3名員工與廖姓少年,廖姓少年則由少年法庭審理,檢方認為,3名員工觸犯無故侵入建築物與背信罪,但考量3人無前科,危害不重,聲明從輕量刑,沙鹿簡易庭則輕判3人各40、95、95日拘役,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