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罐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5-02 12:12

租賃業長驅直入聯徵大門 銀行擋不住

租賃公會透過聯徵中心,向金管會爭取,放寬代理民眾查詢信用報告的方式,主要新增兩大「代理」內容,一是民眾可憑電子簽章,上傳給租賃業後,業者即可代理當事人查詢信用報告,二是增加代理查「個人信用評分」;據透露,金管會已初步點頭放行。
此舉對無法進入銀行大門的中小企業主而言,可以透過租賃公司取得營運資金,受惠最大;但疑慮則是民眾個資、和消費者保護恐較不健全。
銀行主管說,因租賃業只是在經濟部登記,沒有完整的資安、稽核和消費者保護制度,一旦讓租賃業「長驅直入」聯徵中心,取得民眾完整的「信用評分」,對銀行是一種不公平競爭。
據了解,日前在銀行公會上,銀行公會極力反對,認為租賃業和銀行業在聯徵中心的義務不同,為何可享同等權利?
銀行公會提出5大疑慮,一是銀行報送民眾或企業戶的資料,是一種義務,數字正確性相當重要,是「完整又正確」,但租賃業報送的卻是「片斷又可能不正確」。
二是銀行報送資料是「法定義務」,租賃業卻只是和聯徵約定的「契約規範」,兩者在權利義務上大不同,等於資料庫中,一國兩制。
三是租賃業在經濟部登記即可成立,沒有個資、稽核和消費者保護制度,不如銀行業受到高度監管,若後續發生消費爭議,該如何處理?
四則是「個人信用評分」一案,則已非單純個人信用報告而已,而是依照各銀行報送該民眾過往信用資料,「加工」而成的「信用評分」,而這份評分資料,「原料」沒有來自租賃業,卻給了租賃業使用,對銀行業來說,等於是不公平競爭。
最後則是民眾個資的安全疑慮,因租賃業屬一般民間租賃公司,不如銀行業,民眾的信用資料到了租賃業手上,恐有安全疑慮。
上週銀行公會理監事會將「反對」意見,提交聯徵中心,但金管會仍認為可以放行。
金管會認為,民眾以電子簽章方式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報告,符合個資法規定,若租賃業在取得當事人同意下,以當事人的電子簽章授權代理,應屬可行。
至於信用評分報告一案,金管會也認為,因當事人本來就可以查詢信用評分,在租賃業取得當事人同意下,也可連同放行。(廖珮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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