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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彰銀經營權,台新金再提3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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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公告
yoyo
發達集團監察人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11-03 10:45
爭彰銀經營權,台新金再提3聲明
台新金(2887)目前仍為彰銀(2801)最大股東,對於彰銀於上周五(10月30日)召開法說會,在會後董事長張明道等人提出對台新金投資彰銀案的說明,台新金也發出三點聲明予以澄清。台新金仍強調財政部在94年7月21日的公函,明確提出「由最大股東主導經營權」及「支持過半數董監事」二項事宜。台新金希望官派董事長不要混淆視聽。
台新金的三項聲明如下:
一、94年間,財政部為挽救彰銀的財務危機,促使國內、外策略投資人溢價投資彰銀,乃提出「移轉經營權」及「支持過半數董監事」的條件,來吸引投資人。財政部也在94年7月21日的公函中明確表示「二、…茲配合政府之公股整併政策,本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並同意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二)…2.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二、由於財政部至今並未釋股仍持有彰銀約12.19%股份,而台新金控持有彰銀22.55%股權仍是最大股東的情況並無改變,故財政部自應履行94年7月21日的公函承諾,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經營權及彰銀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席次。
三、台新金控從未主張財政部應「永遠無條件的」支持台新金控對彰銀之經營權。因為,台新金控認知:如果喪失彰銀最大股東的地位,也就喪失對財政部的請求權。因此,彰銀張董事長指摘「台新金要求永遠的經營權」乙節,恐係誤解財政部94年7月21日公函的意旨及台新金控的主張。
台新金控再次呼籲:政府誠信乃是內、外資投資人評估投資與否的重點考量,亦是國家產經發展的重要基石,期盼財政部停止無謂爭辯,確實履行94年公告及公函的契約義務,實踐法治精神,藉以重建我國金融市場的秩序,並重拾國內、外投資人對投資台灣的信心,進而促進台灣經濟的有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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