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秀秀 發達公司副總裁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11-18 02:18

食安法協商 保留法人罰金刑

食安法協商 保留法人罰金刑
中央社 – 2014年11月17日 下午10:32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7日電)
立法院今天協商食安法修正草案,朝野達成共識決議保留法人罰金刑,並將刑事處罰的罰金與不法利得清楚切割。
立法院長王金平下午召集朝野立法院黨團,第8次協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5個小時馬拉松式協商,直到晚間終於達成結論。
之前多次協商沒共識的法人罰金刑部分,朝野最後決定不予刪除。但為了避免日前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混油案中,法院判決的「罰金」導致較高額度的「行政罰鍰」遭撤銷一事再度重演,協商條文將「沒收不法利得」與「刑事罰金」嚴格區分,並大幅提高刑事罰金額度。
依據協商條文,違反食安法的罰金刑針對「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灰色地帶新增處罰,最高可處新台幣8000萬元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高處2億元罰金,法人部分則可以再乘10倍,最高處20億元罰金。此外,如果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度時,法官可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
黑心廠商犯罪不法所得的沒收規定則涵蓋「第三人沒收」,即使不法所得流向子公司,法院仍可追繳沒收。
協商條文也重新分配將來民事訴訟中,消費者與食品業者的舉證責任。當食品業者違反相關規定導致消費者遭致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盡相當的注意者,不在此限。
未來食安事件的刑事罰金、沒收現金、行政罰鍰、沒收與追繳的不當利得都將納入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安基金將用於支付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食安訴訟的律師報酬、訴訟費用,及食安法中規定的獎金等。
王金平會後表示,今天已將所有條文討論過,明天早上再整理一次,協商後應該可以三讀。10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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