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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欲還 發達集團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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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10-29 20:26
陸資投資許可辦法 經委會通過
2014年10月29日11:01
立法院經委會今天審查《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8、9、11條,原先《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新增第2項規定,主要為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第1階段推動計畫,研擬在國家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放寬陸資投資限制,陸資在示範區內投資製造業,比照外人投資限制,投資服務業則比照WTO待遇。外界質疑先放寬陸資在示範區投資限制有偷跑之嫌,因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先刪除第8條第2項規定。
其餘《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9、11條,因屬加嚴把關陸資來台,經委會審查後直接通過;未來待服貿生效、示範區條例通過後,經濟部再另行公告實施。此外,為避免陸資企業惡意歇業,修法增訂陸資轉讓持股時,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將可不准轉讓。而針對現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陸資企業,在會計年度終了6個月內,需將財報、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未來修正後將實收資本額修正為3000萬元以上即可。(黃馨儀/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