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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健康養身
發佈於 2010-11-01 12:54
強索醫師指定費 可檢舉
民眾到醫院掛號、開刀,可以多付「指定醫師費」而取得由特定醫師看診、主刀的權利。但因衛生署在十月初明令禁收,直接衝擊醫師與醫院收入,引起醫界強烈反彈,台灣醫院協會行文衛生署,要求解釋「法源」何在?衛生署則強調,收取醫師指定費就跟收紅包是一樣,違反醫學倫理,衛署是依《行政程序法》裁定禁收;民眾如被強收指定費,可向縣市衛生局檢舉。
衛生署明令,十月起醫院禁收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檢查費、指定醫師費以及掛號加號費九項,其中禁收指定醫師費在網路的討論最熱烈。
而各醫院所收取的醫師指定費,少則數千、高則幾萬元都有,是醫師與醫院的大宗「業外收入」,但是,也形成一國多制現象。
不少醫師認為,健保明訂不給付的項目就是自費範圍,衛生署憑什麼要求醫院不能收?有人反諷,不能指定醫師最好,可讓忙碌的大牌醫師拒絕病人、充分休息,年輕醫師有機會出頭。
台灣醫院協會理事長吳德朗說,協會正式行文衛生署,希望取消禁令。民眾喜歡指定醫師開刀,覺得較有安全感,醫師只是應民眾自由選擇就醫需求,落實「使用者付費」。就像到美容院理髮,指定專業設計師費用也比較高。
私立醫院協會秘書長吳明彥指衛生署「趕盡殺絕又沒彈性」,收指定醫師費的私立醫院非常少,會就醫的民眾有「指定」的需求,也了解需要額外付費,衛生署何必因極少數醫院把醫界逼到極限?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醫療費用核定原是地方權責,當有爭議發生時,中央就有義務協調。
指定醫師費因全國廿五縣市做法不一,十九縣市不准收,台中縣市、新竹市、南投縣及彰化縣等五縣市准收,台北市以附註「另行專案核定」,全國不該一國多制,縣市「各吹一把號」。
衛生署援引《行政程序法》行使裁量權,裁定醫療院所一律不得收取指定醫師費。石崇良說,醫療院所收取任何費用都須經地方衛生局「正面表列」核准,沒有核定可收取的費用,全都不能收。
衛生署也進一步解釋,收取指定醫師費觸犯《醫師法》第四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查證屬實將由醫師公會或衛生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最重可處廢止醫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