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8 05:30

央行昨日提出書面報告,重申對國家主權基金持正面態度,主張宜制定專法,設立獨立專責的主權基金管理機構,並針對財源提出三建議,強調不宜由外匯存底直接無償撥用。(路透檔案照)
〔記者陳梅英、鄭琪芳/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邀相關部會就「我國如果要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中央銀行與政府相關基金(如四大基金等)所扮演的角色為何?」進行專題報告。根據央行昨日提出書面報告,重申對國家主權基金持正面態度,主張宜制定專法,設立獨立專責的主權基金管理機構,並針對財源提出三建議,強調不宜由外匯存底直接無償撥用。
強調不宜由外匯存底無償撥用
央行指出,主權基金是由政府出資設立,目的在於創造國家長期財富,投資標的多為高風險、低流動性的資產,例如股票、私募股權與基礎建設,操作策略與央行管理的外匯存底有本質差異;應透過專法設立獨立法人機構,明確界定董事會職權與經理階層責任,並採市場化薪資制度,以延攬優秀專業投資人才,強化基金績效與國際競爭力。
央行以挪威、韓國、新加坡等主權基金為例,強調即便基金具備長期投資導向,仍可能因景氣波動而面臨短期虧損;唯有專法保障其運作彈性,才能避免因政治干預而影響正常決策與長期穩健發展。
針對主權基金初期資金來源,央行提出三建議。第一,由財政部發債購匯;可仿效新加坡做法,發行「特別主權基金公債」,籌集本幣後,向央行或市場買匯,將外匯資金委託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海外投資。
第二、由財政部直接撥款或股本注入;透過向國庫撥款或由財政部增資,將公部門累積的預算盈餘納入基金,作為初始股本,並以公開程序決定託管與投資標的。第三,參考韓國KIC模式,由財政部或相關穩定基金(如外匯平穩基金)委託資金給主權基金操作。
財政部報告則指出,成立主權基金涉及設立目的、制定專法、監督管理機制、資金來源、主管機關等面向,首先應凝聚各界共識,考量成立的必要性,且須制定專法調整法制,將持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