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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男子黃坤仁喝酒後,前往台北市某家三溫暖,泊車人員好意攙扶他,他竟持槍擊斃對方,犯後他辯稱酒醉無意識,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殺人時辨識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是自行招致,無法減刑,維持一審刑度仍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52歲的黃坤仁在去年6月16日中午帶著改造手槍、子彈前往北市文山區某處飲金門高粱酒達0.4公升後,當天晚上前往三溫暖,抵達後他因酒醉腳步踉蹌,三溫暖泊車人員黃姓男子協助攙扶,而有肢體接觸引起他的不悅。
黃坤仁竟取出改造手槍指向泊車人員,然因酒醉失去平衡跌倒在地,對方趁隙求助,黃坤仁起身追上射擊,擊中對方頭部致死亡。
一審將他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他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辯稱當時已酒醉而無意識,高院認為,他未注意自身酒後易衝動行事,仍大量飲酒,自陷酒精中毒狀態,殺人行為是自行招致,不能減輕其刑,仍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