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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政府「開放山林」政策,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民眾若在颱風天執意去登山或觀浪,一旦發生意外將可不必國賠。
今天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的保護客體,納入「人身自由」;增訂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增訂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三讀條文明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讀條文指出,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