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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哥 發達集團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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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06-09 16:08
反避稅條款 設2豁免3前提
王姿琳/台北報導
立院財委會昨(8)日初審通過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建立2大防堵海外避稅機制。未來設在海外避稅天堂的台灣企業,盈餘達一定標準就課稅;實際營運在國內卻移到國外設紙上公司,未來也要繳稅,估計1年可增加60~70億元稅收。
不過,為避免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建立反避稅制度後,還須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視國際間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的落實狀況及訂定相關子法規後才會施行,明年還無法上路。
此次《所得稅法》中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財政部長許虞哲說,在CFC部分會訂定2項豁免條款,若海外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新制未來上路後,國內企業設在免稅天堂的關聯企業,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只要沒有實際營運,及年度盈餘高於一定程度以上,都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其當年度盈餘須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
至於年度盈餘課稅門檻,許虞哲說,將會在子法規中明定,參照包括美國、中國、韓國、德國、英國與加拿大等國家做法,門檻約在新台幣12.5萬元至3,000多萬元之間。
許虞哲並表示,經過排除後,實際適用CFC的公司數量並不多,訂子法時也會與民間溝通,聽取意見後也可滾動修正。
至於PEM部分,主要針對實際由國內企業主導、但名義上假借境外租稅天堂空殼公司營運的企業。若被認定PEM在台,就得比照國內營利事業方式課稅,惟須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或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3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
不過,建立反避稅制度後,還須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CRS的落實狀況及訂定相關子法規後才會施行。他表示,CRS的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已是國際潮流,包括香港與新加坡等100多個國家預計於2018年加入CRS,也就是說,企業就算逃去其他國家也會被追查資金,且台灣的營業稅率僅17%,相對其他國家來講較低,企業更無外逃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