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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chang 發達集團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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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2-05 14:29
國稅局:古董藝術品拍賣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
2016年02月05日 13:26【時報記者施蒔穎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看好古董藝術品長期增值潛力,做為投資理財的工具,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歸屬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出售人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自105年1月1日起,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舉例說明,甲君105年經國內拍賣會出售已故書畫家的山水手卷,因持有年代久遠,購買成本證明已無法提示,若拍賣成交價為280萬元,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其應將財產交易所得16.8萬元(280萬×6%),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出售古董藝術品之損益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