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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9-05-28 09:26

國民年金保險費 可於綜所稅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即時報導】 2009.05.28 12:01 am
國稅局台南市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
至於勞保年金保險費,則不適用列舉保險費扣除。因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為避免重複優惠,乃規定其年金保險費不適用列舉保險費扣除。
【2009/05/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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