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p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9-28 11:20

贓車有他的DNA 「不能證明犯罪」

張姓男子的小貨車五年前在台北市內湖區遭竊,警方一周內在新竹市找到失竊車輛,從車內找到一枚菸蒂,送往刑事局做DNA建檔;去年一名涉及毒品案的蕭姓男子被逮捕,警方分析發現蕭與菸蒂上的DNA相符,將蕭送辦,但是蕭男堅決否認犯案,士林地院認為蕭並無「自證無罪」的義務,除了菸蒂之外,並無任何證據可證明蕭犯案,判決蕭男無罪。
判決指出,張男五年前將小貨車停放在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與港華街處的停車格,被不明人士偷走,張旋即報案,一周後,警方於新竹縣竹東鎮路旁發現,採證發現車內菸灰盒內有一枚菸蒂,將菸蒂送往刑事局比對並建檔。
去年五月間,蕭姓男子(四十歲)因毒品案被逮捕,警方依法採樣蕭身上的DNA,送往刑事局進行鑑驗,經比對與當年贓車內的DNA相符,認為蕭是當年偷走小貨車的人,警方訊後將蕭依竊盜罪嫌送辦。
蕭辯稱,不知為何有他DNA的菸蒂會在張的車內,他與張男不認識,可能是朋友用這台車載他時所遺留,或是他在路邊與車內駕駛聊天時,駕駛幫忙將菸蒂丟往車內菸灰盒;檢方認為蕭辯詞難以採信,將蕭起訴。
法官審酌,蕭沒有「自證無罪」義務,不得用他的證詞「反證」他犯罪;當時沒有監視器拍下何人竊車,也沒有採集到蕭的指紋,不能僅憑一枚菸蒂DNA就認定蕭偷車,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下,判決蕭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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