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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9-10 04:37
保險高峰會前先送利多!
保險高峰會前先送利多!開放赴大陸購置自用不動產
2010/09/09 21:35 鉅亨網 記者陳慧琳 台北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明(10)日將與保險業者高峰會,但今天先釋利多,金管會委員會今天通過,台灣保險業在大陸設有分支機構及持股50%之參股事業,將可投資大陸不動產,但僅供本身營業據點自用,不以投資獲利為目的。
依現行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保險業得於業主權益10%額度內,從事國外不動產投資,而經濟部於今(2010)年2月26日核定之「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內,已進一步開放所有法人(含保險業)均可赴大陸投資不動產。
不過,鑑於保險業依相關法令規定已得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持股50%之參股事業,為使保險業購買大陸不動產,金管會也同步研擬此次相關法規之修正。
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表示,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有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機構,以及參股50%以上事業,可在這些事業所在地投資不動產以供營業使用;或者透過100%出資方式,設立專門購置大陸不動產、並提供上述事業使用的「特殊目的事業」。
這項辦法同時明定保險業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事業對於不動產的自用面積,不得低於每一不動產總持有面積的50%以上,也不得低於特殊目的事業營運計畫所列的各年度使用目標。
曾玉瓊表示,保險業購買投資大陸任一不動產之前,應逐筆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且在購買後「按季」公開揭露使用情形等監理規範。
此外,金管會也表示,保險業資金在大陸投資總額,加計國外其他不動產總額後,不得超過保險業主權益10%;加計特定有價證券後投資總額後,也不得超過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10%。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則強調,初期保險業投資大陸不動產,先限縮在營業據點自用,是希望確實是因營業所需而購買,而非以投資獲利為目的。
曾玉瓊指出,目前台灣保險業者和大陸業者合資公司共有 5家,包括新光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等 3家壽險,及國泰產物保險、富邦產物保險等 2家產險。
而在大陸設有辦事處保險業共13家、16處,包括國泰、新光各 2處、富邦人壽、中國人壽、台灣人壽等壽險各 1處,以及富邦產險 2處、新光產物保險、明台產物保險、旺旺產險、友聯產險、兆豐產險、新安東京海上及華南產物保險等產險各 1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