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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2-21 13:59
立院初審通過 海運業務收入可擇噸位稅
立院初審通過 海運業務收入可擇噸位稅
2009/12/21 13:34 中央社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海運業者收入,除了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外,也可以選擇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稅課稅,新稅制俗稱「噸位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午審查「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長李述德報告時表示,為順應國際趨勢並促使台輪回籍,以提升台灣海運國際競爭力,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部分收入,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課稅。
李述德說,為避免操縱損益規避稅負,經營事業一經選定適用噸位稅者,應連續適用10年,且不得再適用虧損互抵及其他租稅減免優惠,以避免與實施噸位稅的目標衝突,反而無法達成台輪回籍效果。
由於修正草案並沒有爭議,經討論後順利通過。
草案新增第24條之4條文規定,自99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海運業務的營利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經營的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稅課稅。
條文內也規定,一旦選擇噸位稅,應連續適用10年不得變更。9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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