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鈺儿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11-29 09:39

官司敗訴載汽油想「火攻」法院 二審法官改判免入獄


湯男買7大桶汽油與柴油載到苗栗地院與苗栗地檢署的合署辦公室,將油傾洩一地,但尚未引火之前,就被法警壓制逮捕。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2020/11/28 11:4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湯姓男子,4年前因房子侵佔他人的土地挨告,被苗栗地院判決拆屋還地,之後又有多起官司敗訴,他認為苗栗地院司法不公,2018年9月17日,買7大桶共600公升的汽油與柴油載到苗栗地院與苗栗地檢署的合署辦公室,將油傾洩一地,但尚未引火之前,就被法警壓制逮捕,他一度怒罵「法官是強盜」,苗栗地院一審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判處徒刑3年8月,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卻改判徒刑5月,再宣告緩刑,免除他的牢獄之災,理由是他罹患重度憂鬱症,且案發時他尚未點火,不是「未遂」,而是刑責頗輕的「預備犯」。
判決書指出,湯男在案發之前,曾打電話給110 報案中心,表示「我在法院的門口,我載著整車的汽油,我要來這裡自殺,先跟你報案,希望你趕快緊派救火車跟救護車到現場,訴訟官(法官),聽著,訴訟官一定不要救,知道嗎?」
之後,他把貨車上載著的7大桶的汽油與柴油推倒,汽、柴油四處溢流,並對在苗栗地院值勤台的志工與法警,高聲威脅「不要靠近,我要點火了」,但很快就被法警制服,他還一度大罵「法官、檢察官,都是強盜」,警方查扣貨車,發現另有兩個裝有汽油的瓶子,用衛生紙塞住瓶口,亦即俗稱的汽油彈。
苗栗地院一審認為,湯男上述行徑,觸犯刑法的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是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的重罪,但他尚未引燃,屬於未遂,可減輕其刑,據此判處徒刑3年8月,湯男不服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的見解,卻與苗栗地院一審差距甚大,二審法官認為,湯男傾洩汽油與柴油,但很快被法警制服,尚未從口袋中掏出打火機,現場亦無火源,更不是起火之後,尚未焚燬建築就被撲滅的「未遂」,而是屬於「犯罪之預備階段」,因此變更起訴法條,依刑法第173條第3項論處,「預備犯」刑責大幅減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另外,二審囑託為恭紀念醫院對湯男鑑定精神狀況,發現他罹患重度憂鬱症多年,且案發前未曾就醫,案發當時精神狀況不佳,辨識行為的能力顯著降低,依刑法規定可減輕其刑,據此輕判徒刑5月。
二審法官強調,湯男犯後坦承不諱,節省大量司法資源,審理時多此表示悔悟之意,且已與苗栗地院與地檢署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清理等費用,據此宣告緩刑2年,檢方可上訴,湯男不得上訴。

湯男把貨車上的油桶推倒,汽油與柴油傾洩一地,法警(圖左)企圖阻止。(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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