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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01-28 10:34

《證交所》擴大融券券源、放寬融資擔保品用途,2月上路

2016年01月28日 10:16
【時報記者莊丙農台北報導】
台灣證券交易所指出,為使券源有效利用,並增加券商及證金公司商機,2月1日起正式實施擴大融券券源並放寬券商所取得融資擔保證券的用途。另外,為有利於融券人以借券償還融券,增訂投資人向同一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借入券用來償還融券時,符合借券規定的融券擔保品可以直接轉換為借券擔保品,以簡化融券人轉為借券人作業,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
證交所表示,目前券商提供投資人融券的券源僅能為自家的融資擔保品、自有有價證券及向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入。為擴大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融券的券源,開放券商可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向客戶借入,供投資人融券賣出。
為使券源有效利用,同時開放券商得將融資擔保證券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作為業務的券源,並得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及參與證券金融事業的標借或議借,以促進券源流通。
證交所表示,配合擴大券源運用,券商如以借入券或自有有價證券提供給投資人融券賣出,考量券商成本因素,本次開放券商向投資人收取按日計費的融券費,可是券商必須在投資人融券賣出前,事先跟投資人約定費率及計算、收取方式;由於是按日計收融券費,假使發生標(議)借時,使用借入券進行融券賣出的投資人不須負擔標(議)借費用。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如果投資人以借入券進行融券賣出,遇到發行公司因臨時股東會外的其它停止過戶事由,如股東常會、除權息、現金增資、減資等,都必須於停止過戶第6個營業日(含)前,進行融券強制回補。
今年5月1日起,實施簡化融券人轉為借券人擔保品撥轉作業,投資人依據現行機制雖已可採借券償還融券,但是投資人借入證券償還融券時,必須先提交借入標的市值140%擔保品,向券商借入證券,並於償還融券後,券商再退還投資人融券擔保品;因此,借券償還融券,必須多準備另一套資金。實施新措施後,投資人於同一家券商借券並償還融券,符合借券擔保品規定的融券擔保品可以直接轉換為借券擔保品,剩餘部分擔保品,除與投資人另有約定外,券商應退還投資人,可以減少投資人為轉換必須多準備另套資金的不便。
(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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