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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9-21 08:20
地價稅優惠稅率 24日前申請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民眾若有自用住宅用地,應在周一(24日)前提出優惠稅率申請。官員表示,地價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較一般稅率省4倍,若逾期申請,要到次年才能適用。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但若符合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者,就可按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許慈美指出,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新所有權人若要繼續適用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仍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 (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財政部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包括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辦妥戶籍登記,並且該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官員強調,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中,只要有任何一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強調,房屋已拆除、無法供自用住宅使用者,或是戶籍已全部遷出,即使有居住事實,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在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罰。
官員指出,納稅義務人若未誠實申報而逃漏稅,依照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將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所漏稅款3倍以下的罰鍰。
日期:201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