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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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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8-16 18:30
越南政府頒布新版關於外籍勞動者工作許可規定
越南政府頒布新版關於外籍勞動者工作許可規定
據越南媒體報導,越南政府於本(2025)年8月7日頒布在越工作外籍人士第219號法令(219/2025/ND-CP),包含在越工作之外籍勞動者申請工作許可之新規定,茲將重點摘述如下:
依據新規定外籍勞動者需求說明報告將併入申請文件,申請外籍勞動者工作許可之文件包含:按規定格式填寫之申請文件及需求說明報告;健康證明(由越南合格醫療機構簽發,或與越南簽有互認協議的外國機構簽發,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有效期內的護照;不超過6個月的司法記錄證明或無犯罪記錄確認(已辦理聯通手續的除外);兩張2吋照片;以及能證明工作形式之相關文件。
工作許可的辦理時限延長至10個工作日(原為5日),權責機關如不批准,須在3日內書面說明理由。
法令補充規定:由各部、部級機構或省級人民委員會確認受邀來越南在金融、科技、創新、數位化轉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優先領域工作之外國勞動者,可免辦理工作許可證。
免辦理工作許可證之對象包含:《勞動法》第154條第3至8款規定情形;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在30億越盾及以上的所有者或成員;股份公司出資額在30億越盾及以上的董事長或董事會成員;提供專業、技術諮詢服務,或執行ODA項目及相關計畫者;經外交部確認之外國記者;由外國機構派遣來越,在外交機構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成立之教育機構擔任教學、管理者、執行經理等職務或在依據國際條約設立的機構任職;在越或境外就讀之外國學生及學員、與越方簽有實習協議或受邀工作者、越南船舶上實習、見習之學員;國際條約規定獲准在越南工作的外交機構成員的親屬;入境越南為政府單位、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工作的持公務護照者;負責設立商業據點之人員;依據國際條約以志願、不領取薪資形式在越工作之志工;執行中央或省級機關簽訂之國際協議者;一年內在越工作時間不超過90天之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技術人員;於世界貿易組織承諾之11個服務行業範圍內,已被外國企業連續聘用滿12個月的企業內部調動人員;經教育與培訓部確認來越從事國際教育項目之教學及研究;或擔任由外國外交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成立的教育機構的管理人員、校長、副校長職務;經各部、部級機構或省級人民委員會確認,在金融、科技、創新、數位化轉型及經濟社會發展優先領域工作。(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