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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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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16 16:08
偉康科技預計發行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萬股,114~117年可能費用化最大金額約1243萬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865)偉康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5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2,000,000元。4.既得條件:(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同時符合本公司營運目標及個人績效之認定條件,並於績效衡量期間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依本公司員工獎懲辦法等受記大過以上之懲戒,各年度可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為:屆滿一年為30%、屆滿二年為30%、屆滿三年為40%,惟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比例與股數須再依公司營運目標及個人績效之達成情形計算既得比例。計算結果到股為止,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2)公司營運目標及個人績效之認定條件:本公司以稅前淨利持續成長為營運目標,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基礎,相較前一年度之稅前淨利為雙位數成長,則既得比例為100%;若未達到,既得比例為0%。個人績效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達成結果計算,條件如下表:績效指標及既得比例S:100%A:80%B:50%C:0%D:0%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員工自獲配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能符合本辦法所定之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6.其他發行條件:無。7.員工之資格條件: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全職員工為限,具資格之員工亦須是(1)對公司營運策略有重大影響者,或(2)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關鍵人才。2.實際獲配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同意。3.本公司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限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優秀之專業人才長期留任公司,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股東及員工之利益。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民國114年3月份之平均收盤價每股62.15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12,430千元;依既得條件於114年~117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1,827千元、6,310千元、3,050千元及1,243千元。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份14,673,500股計算,114年~117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12元、0.43元、0.21元及0.08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保管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證券集保帳戶,並解除權利限制。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3.除前述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如: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其現金減資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始得撥付員工;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則將收回。5.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視為已授權本公司代理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契約。如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保管契約之代理授權,就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2.本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客觀環境改變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