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新北五股新興堂香鋪店爆炸造成4死38傷,數十戶房屋全倒或半倒,現場一片狼藉。(資料照)
2020/11/11 06:06
首次上稿 11/10 22:55
更新時間 11/11 06:0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舖」9年前發生重大爆炸案,造成4死38傷,數十戶房屋全倒或半倒,受害者訴請國家賠償;高等法院認為,肇事的萬達煙火公司與桃園市消防局應連帶賠償1053萬元,最高法院判決萬達與員工應連帶賠償1053萬元確定,但將消防局的部分廢棄發回更審,釐清因果關係,高院更一審認定桃園消防局有「過失不作為」責任,屬怠於執行職務,判其應與萬達、員工等連帶賠償43名被害人(包括遺屬)共1059萬元,還可上訴。
桃園萬達煙火廠區2011年4月1日發生爆炸,造成1死2傷,桃園市消防局廢止萬達的「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卻未查扣剩餘煙火,只發函指示萬達逕自處分殘存煙火。
萬達為了減少損失,將煙火偷偷轉賣給五股新興堂香鋪,沒想到卻同年月22日搬運、卸貨過程中,發生大幅震盪,引爆整車爆竹煙火,轟隆巨響連台北市都聽得到,被媒體稱為「五股大爆炸」,造成4死、38人輕重傷,附近房屋10戶全倒,44戶半倒,有專家評估,爆炸威力直逼2萬顆手榴彈。
五股受害家屬提告向萬達與桃市消防局求償,新北地院判桃園消防局與萬達公司、萬達員工等人,應連帶賠償33人受害者1727萬餘元。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也認定消防局未依法檢查、清點没入煙火,怠於執行職務,酌減金額後,改判消防局與萬達、員工應連帶賠償1053萬多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廢棄消防局應連帶賠償部分,發回高院更審,要求應再行釐清消防局與爆炸案的因果關係,有無賠償責任或應歸責的比例;至於萬達與員工的部分,則是駁回上訴,確定判賠1053萬元。
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桃園消防局在萬達發生「0401事故」後,既處分廢止許可證,萬達繼續儲放爆竹火已屬違法,而且消防局在函文內記載「貴廠內儲存的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已非屬合法儲存」,已可認定為負有採取行政上的規制手段管理萬達公司爆竹煙火的職務義務,但僅發函通知萬達於4月底前自行變賣或銷毀爆竹煙火,並未適當履行職務義務,其過失不作為屬於怠於執行職務,為導致本件受害人受損害的共同原因,受害人均得請求桃園消防局國家賠償。
更一審計算認定,包括之前判決確定的部份,桃園市消防局應與萬達等被告,應賠償包括受害人、死者遺屬等43名被害人共1059萬元1137元,全案可上訴。
行經車子被大爆炸波及,駕駛也不幸燒死。(資料照)
9年前新北五股新興堂香鋪店爆炸造成4死38傷,數十戶房屋全倒或半倒。(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