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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8-16 21:40

工程會:採購法不必一年一標 可定長約

媒體報導國內智庫認為政府採購法政府委託案採一年一標,使智庫研發能量下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表示,採購法並未規定必須一年一標,可辦理續約或長期契約。
媒體報導引述台灣競爭力論壇秘書長彭錦鵬的說法表示,政府採購法是智庫茁壯的最大殺手,智庫為一年一標的政府委託案,人才留不住、研發能量下降。
對此,工程會澄清,採購法並未規定必須一年一標,反在第22條規定,原有採購的後續擴充,且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與原訂約廠商採限制性招標續約,不必另外招標。
工程會表示,只要招標機關認為計畫案有持續辦理需要,即可照此規定,預先保留續約機制,不必一年一標。
工程會表示,若計畫案需跨年長期辦理,各機關也可一次招標訂定一年以上的長期契約,不必一年一標。
工程會舉例,經濟部能源局今年 7月辦理「能源科技研究中心推動計畫-LED照明科技研究」招標,第一年預算新台幣1000萬元,機關得視廠商表現,1年續約1次,以3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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