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8-18 16:16

裝GPS抓私菸遭判刑,最高檢要非常上訴

裝GPS抓私菸遭判刑,最高檢要非常上訴
【時報-台北電】國安局私菸案正如火如荼查辦中,海巡署南區巡防局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卻因私裝GPS偵查走私香菸案,被依妨害祕密罪判刑確定,最高檢察署認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理由中以「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判決違反法令,提起非常上訴為王「翻案」。人權高度保障的美國、德國,對GPS科技辦案都採認可及支持態度。在United States v. McIver種植大麻案中,被告主張警察裝GPS定位系統構成違法蒐證,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認為汽車外部是所有路人都能看到,蒐證行為沒有侵犯隱私權。德國則認為,偵查機關使用GPS雖干預人民的一般人格權,但並未干預典型不可侵犯的私人生活狀態核心領域,可合法使用,不須法官許可。王育洋是在2014年6月偵辦香菸走私案,在可能涉嫌載運私菸的營業小貨車上裝設GPS衛星定位器監控行蹤,裝設7天後取回定位器時,被貨車司機發現,報警提告王涉犯妨害祕密罪。高雄地檢署認為王基於辦案需要裝設GPS不違法,不起訴確定後。貨車司機聲請交付審判經高雄地院裁准審理,王育洋經最高院駁回上訴,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最高檢認為,最高法院駁回理由中指的「非公開之活動」,是以「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王育洋案中的GPS紀錄全部是貨車在公共道路的公開活動,依最高院見解,恐怕連架設路邊的監視器彙整各路段的錄影資料,就能拼湊出一個人的行蹤,也會構成犯罪。最高檢指出,王育洋行為時,司法實務並未禁止警察使用GPS蒐證,王依偵查實務蒐證,有法律上正當理由,並非無故。在法律明定GPS蒐證要件及程序前,不能由社會共享司法警察維護治安的果實,卻由司法警察獨自承擔刑責風險,本案判決適用法則明顯不當,要提起非常上訴。(新聞來源:中國時報─張孝義/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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