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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6-15 13:31
針對查帳報導,金鼎證提五大聲明
針對查帳報導,金鼎證提五大聲明
2009/06/15 13:15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金鼎證券 (6012) 針對報載「地院准開發金查金鼎的帳」表示,為免引起股東疑慮或社會大眾誤解,金鼎證特別聲明如下:
一、臺北地院係裁定選派陳清茂律師、周志誠會計師為金鼎證檢查人,並非准許開發金查金鼎證之帳,首應澄清。
二、臺北地院於96年間曾有裁定見解認為,股東擔任董事職務者,不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然而此次臺北地院在開發金擁有金鼎證四席(含中瑞創投一席)董事之情況下裁定選派檢查人,見解前後不一,金鼎證甚感遺憾!
三、我國司法見解一向認為,股東擔任監察人職務者,不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顧蓓華女士為開發金所掌控之一席監察人,屢經媒體報導,為公眾所周知,且顧蓓華於開發金係擔任資深副總經理暨營運管理處主管之要職,但臺北地院竟認為顧蓓華與開發金無關,顯與事實不合,更令本公司遺憾。
四、開發金濫行惡意併購金鼎證,已遭行政院二次金改檢討報告列為四大弊案之首,且有11名高層經理人遭以內線交易、背信等罪名起訴,然未見開發金有所反省,反係變本加厲,以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方式干擾金鼎證業務運作,製造亂象,藉此達其併購金鼎證之目的,金鼎證實不能茍同。另有關媒體報導金鼎證結構債案本是正常債券交易;香港子公司虧損乃受景氣所致,已認列足額投資損失,將不會影響股東權益。
五、綜上,為維護金鼎證及全體股東、員工之權益,金鼎證將依法提起抗告。(編輯整理:莊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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