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vinfan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11-24 08:20

承租人辦租金扣繳 每年1月底前申報

2015-11-24 03:4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嘉義市張小姐來電詢問:每個月5萬元承租房屋從事早餐店生意,已辦妥營業登記,為什麼還需要幫房東辦理扣繳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即商號負責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將上一個年度所給付的薪資、租金、執行業務等所得,填具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如有需要扣繳稅款時,應依相關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繳之稅款向國庫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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