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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9-09 07:59

抽驗塑膠食品容器 4件違規

抽驗塑膠食品容器 4件違規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2015-09-09
衛福部食藥署昨日公布最新塑膠食品器具稽查結果,抽驗33家工廠、共54件塑膠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進行耐熱測試,結果4件與耐熱標示不符,不合格率7.4%,包括1件保麗龍泡麵碗和3件塑膠杯、冰淇淋杯蓋,4件產品均已改標完成;另3件標示不實為同一廠商,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5萬元。
食藥署於今年3月間,會同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等7縣市衛生局聯合稽查塑膠食品容器,執行「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包括耐熱測試、標示、製造工廠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等項目。
其中,4件耐熱測試與標示不符的產品,都是實際耐熱溫度比標示耐熱溫度更低,包括彰化縣禹昌公司生產保麗龍碗標示可耐熱85℃、另彰化縣今仁公司生產3件塑膠容器標示可耐熱約90℃,不料,經烘烤1小時後都發生外觀變形,均已要求業者下架改標。
食藥署強調,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最高將可處以3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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